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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2024年本)〉的通知》政策解读

近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以粤环函〔2024〕394号文发布《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2024年本)》(以下简称《名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4年9月,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4〕65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优化建设项目环评分级审批,加强省级对重大项目环评的审批管理提出明确要求。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强化环境影响评价源头预防作用,加强对重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管理,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依据《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粤府〔2023〕106号,以下简称《分级审批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授权,在采纳生态环境部建议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对《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2021年本)》(以下简称《名录(2021年本)》)依法进行了调整,将存在重大生态环境不利影响项目的环评文件审批权限上收至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除外),形成《名录》并予以发布。

二、主要调整内容

《名录(2021年本)》共包括五大类项目,并列明12小类可能造成重大生态环境影响的项目以及4小类核与辐射项目、4小类海洋工程项目,同时下放符合条件的统一定点基地、产业园区或专项规划内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权限给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调整后的《名录》共包括四大类37小类项目,相较于《名录(2021年本)》,主要调整内容如下:

一是新增12小类项目,扩大14小类的具体项目类别范围。

二是调出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2个小类以及部分小类项目中的个别类别项目,主要包括:有电镀、漂染、鞣制(以原皮和蓝湿皮为原料)工艺的项目,新增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500吨/年以上的项目;丙烯腈、丙烯酰胺、己内酰胺、使用生物法工艺的1,3-丙二醇生产项目;电解铝、氧化铝生产项目;部分新建金属矿开采项目;非新建的水库、引调水工程、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含焚烧、填埋)项目、化学法(含化学机械法)制纸浆项目以及不增加航空业务量的扩建运输机场等。

三是删除《名录(2021年本)》第三条第二款以及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的相关表述。

三、主要内容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2024年本)〉的通知》(粤环函〔2024〕394号)包括正文和《名录》两部分,正文共四条,《名录》共五条。

正文规定了《名录》适用范围、省级以下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相关要求、施行日期。

《名录》共包括四大类项目:一是跨地级以上市区域的项目;二是可能造成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项目;三是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且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30小类具体项目;四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7小类具体项目及其他项目。其中,第三条所列30小类可能造成重大生态环境影响且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具体项目,主要涉及水利、能源和资源开发、交通运输、制造业、海洋工程、核与辐射、环境治理业、研究和试验发展以及其他等九个方面;第四条所列7小类依法应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项目主要涉及核与辐射项目、海洋工程项目。同时,第五条明确规定《名录》所列项目不包括按规定应报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项目。

四、主要特点

(一)明确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评的项目范围。除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外,列入《名录》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

(二)落实生态环境部《通知》要求。明确省级以下项目环评审批权限以及授权区县生态环境部门承担相关环评审批具体工作的原则,并对从《名录(2021年本)》调出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具体工作提出建议。将《通知》中《建议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建议目录》)所列的八大类29小类项目纳入《名录》。

(三)因地制宜对特定行业提出严格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未列入《建议目录》的部分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强化环评审批管理,将有关能源开发和非金属矿开采项目、海洋工程、工业重点项目、工业废水排放量大的项目等9小类项目纳入《名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定,延续《名录(2021年本)》相关内容,将核技术利用(含退役)和核技术利用放射性污染治理项目全部纳入《名录》。

(四)继续落实我省有关环评改革举措。贯彻落实省政府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要求,按照《关于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0〕44号)关于“赋予广州、深圳市、珠海横琴新区和省改革创新实验区省级环评管理权限”的规定,经组织开展项目环评审批承接效果评估,在《名录(2021年本)》相关规定基础上,继续明确《名录》第三条规定的“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且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下列项目”不包括广州、深圳市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辖区内项目,以及佛山市辖区内第(九)项、东莞市和中山市辖区内第(五)项、第(九)项规定的项目。

(五)明确施行日期。明确《名录》自2024年12月10日起施行,《名录(2021年本)》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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