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与降碳公众号获悉,10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各地方、有关中央单位统筹“硬投资”和“软建设”,制定完善“软建设”相关规划、政策标准等。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项目立足于推进“软建设”落地见效,建立健全解决实际问题、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长效机制。《办法》的出台,标志着中央财政资金对节能降碳领域的支持进入更加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新阶段。
其中,《办法》所称中央单位是指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等。
在支持范围上,《办法》作出了明确规定,支持重点行业领域节能降碳、煤炭消费清洁替代、循环经济助力降碳、低碳零碳负碳示范、碳达峰碳中和基础能力建设等6大方向。为确保资金有效落地,《办法》对项目申报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有关中央单位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编制工作要求,对照主要原则、支持范围和申报要求等,在储备库中遴选符合条件的项目,并按照要求及时组织开展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
此外,《办法》提出,本专项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等方式。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应当用于前期手续齐全、具备开工条件的计划新开工或在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含试运行)项目。
《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根据情况适时修订调整。根据情况适时修订调整。《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环资规〔2024〕338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环资规〔2025〕1228号
中直管理局,国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加强和规范节能降碳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高质量推进项目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5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