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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坚美"被判构成侵权,江西某铝业公司被判罚505.5万元

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浙江高院)针对一起涉及“坚美”品牌铝材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江西晶科铝业有限公司(下称晶科铝业)在宣传过程中使用“争中国建筑铝型材首选”的说法进行虚假宣传,并且标注与广东坚美铝型材厂(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坚美公司)住所地基本一致的虚假销售地址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将赔偿金额由一审的80万元提升至505.5万元。

案情回顾

广东坚美公司作为以上两个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在全国铝型材行业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江西晶科公司作为同行业经营者,明知广东坚美公司及其商标的知名度,仍在其生产销售的相关铝材贴膜中使用近似标识“坚美吕”、虚假荣誉称号“中国建筑铝型材首选”、虚假销售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大沥镇工业区”、坚美公司广告语“坚持追求完美”,已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晶科公司的侵权产品连续多年销往了全国多个省份,汤建城律师团队前往浙江杭州、浙江宁波、福建福清、湖南长沙、湖南郴州、湖南武冈等地对侵权行为进行了调查取证。晶科公司被诉侵权产品价值高、销量大,侵权持续时间长,侵权范围广。

坚美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晶科公司等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16万元,发布声明消除影响等。

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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