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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8日起施行!《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视管理方法(试行)

为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构建以排污允许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系统”请求,推动生态环境治理才能和治理系统现代化,强化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晋升生态环境监管效能,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连续改良生态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掩护法》《排污允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联合上海市实际,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制订了《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视管理方法(试行)》,全文如下:

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视管理方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标和根据)

为规范我市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视管理,摸索构建以排污允许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系统,推动生态环境治理才能和治理系统现代化,晋升生态环境管理效能,改良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掩护法》、国务院办公厅《掌握污染物排放允许制实行计划》、《排污允许管理条例》、《上海市环境掩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联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定义)

本方法所称固定污染源,是指发生或向生态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等污染物或对生态环境发生不利环境影响的具有固定场合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第三条(实用规模)

本方法实用于上海市辖区内固定污染源的全周期生态环境监视管理。

第四条(分类监管)

本市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分类监管。依照排污允许管理类别、污染物发生和排放量、环境风险和影响水平、环境信誉评价成果等综合因素,将固定污染源分为重点监管对象、一般监管对象和简易监管对象三类,并实施动态管理。

重点监管对象为固定污染源排污允许分类管理名录中实行重点管理以及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固定污染源:(1)污染物发生量或排放量大的;(2)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3)环境信誉差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为应纳入重点监管的。

一般监管对象为固定污染源排污允许分类管理名录中实行简化管理以及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固定污染源:(1)污染物发生量或排放量较大的;(2)环境信誉较差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为应纳入一般监管的。

简易监管对象为重点监管和一般监管对象外的其他固定污染源。

第五条(分级监管)

以排污允许证“谁核发、谁监管”为原则,联合国度和本市生态环境掩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造精力,我市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视管理实施“市、区、乡镇(街道)”三级监管系统,并逐步进步属地化管理比例。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兼顾、监视和指点全市固定污染源的生态环境监视管理,并具体负责市管固定污染源的日常监视管理。市管固定污染源名单包含:(1)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宝武碳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上海化学工业区四至规模内的固定污染源;(3)持有上海市《危险废物经营允许证》的危险废物处置处理单位。固定污染源管理的市区分工将依据监管须要和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监管才能进行适时调剂。

各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辖区内固定污染源的生态环境监视管理,并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开展辖区内市管固定污染源的日常监视管理,监视和指点辖区内乡镇(街道)对相干固定污染源的巡视和综合调和。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保税区管理局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其他机构)负责各自职责规模内固定污染源的日常监视管理。

乡镇(街道)在区生态环境局和其他机构的指点下,联合网格化管理机制,对辖区内简易监管对象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巡视和综合调和,发明存在生态环境违法行动的,应及时向区生态环境局和其他机构报告。

第六条(职责分工)

各级生态环境局及其他机构应依照分级监管职责分工,树立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视管理工作机制,明白监管、监测、执法等部门分工,提出固定污染源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管理请求,组织推动监管、监测、执法部门“三监联动”工作协同;组织开展排污允许证持证单位履行报告检讨、固定污染源环境信誉评价,组织建设和完美相干信息化体系。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负责落实生态环境局提出的监测请求,组织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技巧检讨、实际排放量核查等工作;依据排污允许和其他环境监测管理请求对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情形进行执法监测。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负责落实生态环境局提出的执法需求,对已核发排污允许证的固定污染源开展排污允许执法检讨,依法查处不按证排污等相干环境违法行动;对其他固定污染源全周期遵照法律法规情形进行执法检讨。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固化技巧机构按职责对相干固定污染源开展日常管理工作,为各级生态环境局和其他机构开展固定污染源监管供给技巧支撑。

市、区两级辐射安全技巧机构按职责为各级生态环境局和其他机构开展固定污染源监管供给技巧支撑。

市生态环境信息化技巧支持部门依据市生态环境局信息化需求,按职责配合建设、运行和保护全市统一的固定污染源管理信息体系,推动体系与国度、市、区相干污染源数据平台和监测、执法等管理体系的互联互通,保障数据传输精确高效。

第七条(管理平台)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建设全市统一的固定污染源信息库并树立动态更新机制,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允许证发证和登记情形、生态环境监管需求和监管成果、环境信誉评价成果等实行动态更新。固定污染源信息库重要包括固定污染源名称、统一社会信誉代码、排污允许证编号、监管类别、污染源编码等基本信息及相干排污信息。各级生态环境局和其他机构应以固定污染源信息库为重要基本开展固定污染源监管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以排污允许证证后监管体系为基本,组织建设全市统一的固定污染源管理信息体系,记载固定污染源监管、监测、执法等信息,对固定污染源实行综合监管。各级生态环境局和其他机构原则上应依托固定污染源管理信息体系和现场监测移动端、移动执法体系等体系开展固定污染源监管工作,逐步实现信息共享、进程留痕、监管闭环。

第二章
监视管理

第八条(监管连接)

本市推动排污允许证证后监管和建设项目环境掩护事中事后监管的连接,强化固定污染源建设期、调试期和运营期的全周期监管。对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允许分类管理名录发证规模的固定污染源,相干建设项目环境掩护事中监管工作可联合排污允许证核发工作实行,建设项目环境掩护事后监管纳入排污允许证证后监管规模兼顾组织实行。对固定污染源排污允许分类管理名录发证规模以外的固定污染源,相干建设项目环境掩护的事中事后监管,依照我市建设项目环境掩护事中事后监管有关规定履行。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机构收到固定污染源的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时,应按相干规定开展执法检讨和处置。

第九条(监管机制)

本市树立固定污染源监管、监测、执法部门“三监联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同和市区协同,晋升监管效能。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制订“三监联动”工作计划,明白联动部门职责、工作请求、联动类型和流程,规范联动义务的发起、吸收、履行、反馈,对固定污染源监视管理实行全流程和闭环管理。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机构应充足依托固定污染源管理信息体系开展“三监联动”,进步联动工作效力。

第十条(监管内容)

依照固定污染源监管类别,联合排污允许证发证和登记情形,对固定污染源的监管内容实行差别化监管。

重点监管和一般监管对象中,对已核发排污允许证的固定污染源重要实行依证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未核发排污允许证的固定污染源,实行依法监管,重点检讨以下内容:(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看法的落实情形,(2)环保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等制度履行情形,(3)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形,(4)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形,(5)无组织排放管控请求落实情形,(6)排放口规范化情形,(7)自行监测、台账记载和信息公开落实情形,(8)总量掌握请求落实情形,(9)其他法律法规和环境管理请求的落实情形。

简易监管对象中,对已完成排污登记的固定污染源可参照排污登记告诉书实行依法监管;对其他固定污染源实行依法监管。

第十一条(监管频次)

依据固定污染源监管类别,对固定污染源监管事项实行不同的监管频次。

对重点监管对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机构应每年组织履行报告检讨和年度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查,对新申领排污允许证的固定污染源自行监测计划进行全笼罩检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执法检讨(包含自行监测落实情形的监视检讨)。

对一般监管对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机构应每年组织履行报告检讨和年度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查,对新申领排污允许证的固定污染源自行监测计划进行全笼罩检讨,每年依照不低于总数20%比例开展一次“双随机”执法检讨(包含自行监测落实情形的监视检讨)。

对简易监管对象,街道(乡镇)应实行全笼罩巡视,区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机构每年依照不低于总数5%比例开展“双随机”检讨。

依据生态环境管理须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机构应组织开展各类专项执法检讨和执法监测工作。

第十二条(执法监管方法)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机构将固定污染源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管系统,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应联合监视执法正面清单开展日常执法,同时可依据自身条件和管理需求,采取卫星遥感、无人机、在线监控、视频监控,以及通过全国排污允许证管理信息平台监控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形、调阅固定污染源履行报告和自行监测数据等非现场检讨方法,进步执法监管效力。

第十三条(调度和督办)

市生态环境局树立调度督办机制,对区生态环境局及其他机构固定污染源监管情形进行监视检讨。

市环境执法总队负责对区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机构开展的固定污染源环境执法工作进行抽查和稽查。市环境监测中心通过现场检讨、监测报告抽查等方法,对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他机构的执法监测工作进行质量抽查和抽测。

区生态环境局和其他机构负责对辖区内乡镇(街道)开展的固定污染源巡视和综合调和工作进行调度和监视检讨。

第十四条(信息公开)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机构应增强对固定污染源依法依规开展信息公开情形的监视管理。在全国排污允许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记载执法检讨时光、内容、成果以及处分决议,并将行政处分决议纳入国度和本市有关信誉体系。

第十五条(社会监视)

勉励国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固定污染源环境违法行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机构应对举报情形依法调查处置。

第十六条(信誉监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机构应落实有关环境信誉评价请求,增强环境信誉评价信息在生态环境监管中的运用,将固定污染源环境信誉信息纳入国度和本市有关信誉体系,实行守信鼓励和失信惩戒,推动社会共同治理。

第十七条(帮扶指点)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机构应增强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宣扬,增强对辖区内乡镇(街道)培训指点,规范巡视工作请求,不断晋升环境监管队伍的业务才能。日常监管中应增强对相干固定污染源的帮扶指点,引诱企业自动守法。

第十八条(技巧支撑)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机构、街道(乡镇)可在法律法规框架下,通过政府购置服务方法委托相干技巧机构供给固定污染源监管的技巧支持。相干技巧机构应为其供给的技巧服务结果负责。

第十九条(保障办法)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机构、乡镇(街道)应将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视管理工作所需费用列入部门财政预算,为固定污染源监视管理供给资金保障。

第二十条(监管义务)

对工作人员在固定污染源监视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动的,由相干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其他)

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监视管理,仍按辐射有关法律法规和分类分级管理请求实行。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名词说明)

(一)污染物发生量或排放量大的固定污染源,系指有以下情况之一的:(1)四项大气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的和大于30吨;(2)年应用有机溶剂大于10吨;(3)直排环境或间接排放时,全年废水日均排放量大于2500吨;(4)年危废发生量大于100吨。

(二)污染物发生量或排放量较大的固定污染源,系指有以下情况之一的:(1)四项大气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的和大于1吨小于等于30吨;(2)年应用有机溶剂大于1吨小于等于10吨;(3)间接排放时,全年废水日均排放量大于250吨且小于或等于2500吨;(4)年危废发生量大于10吨且小于或等于100吨。

第二十三条(说明权)

本方法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说明。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方法自2021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市生态环境局此前印发的关于固定污染源市区分级分类管理请求与本方法不一致的,以本方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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